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公告2013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公 告

  2013年 第2号

  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方便旅客进出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二、海关可以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可以查问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四、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五、海关对于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可以在海关指定时间和场所进行查验。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六、进出境人员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者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

  七、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 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八、进出境人员违反规定携带货币,海关将依据《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追究其法律责任。

  成都海关

  2013年3月5日